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河县生资日杂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勒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9218090168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迤萨镇迤萨镇大井沟风情小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3
2018-06-01
(2018)云2529民初147号
不当得利纠纷
红河县广福进口轿车修理厂与红河县生资日杂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588.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19
2018-06-01
(2018)云2529民初147号
不当得利纠纷
红河县广福进口轿车修理厂与红河县生资日杂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588.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23
2018-10-26
(2018)云25民终1343号
不当得利纠纷
红河县广福进口轿车修理厂、红河县生资日杂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红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荧光棒(晨光花)和同心电光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2292元;2.没收违法所得1314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3606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3606元。
3606.00元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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