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匠心逐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婷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MA07G8TM78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高层办公楼1308-1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6-3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2
劳动争议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59号
2022年2月至7月,你单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天津市津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7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12154373-12154376、12154610-12154632、41066862-41066889、41070958-41070964、41077911-41077932、44338731-44338753;发票金额合计1026063.88元,税额合计3207.79元,价税合计1029271.67元,你单位当年取得天津市津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29271.67元收入未计入当年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093.97元,少缴增值税5904.2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6.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应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3602.44元;同时,你单位通过他人虚开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该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项第三款应处罚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案件按虚开的罚款数额更高,因此选择按照虚开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项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