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元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元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067200592J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军民街太阳能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邮处﹝2025﹞5号
2025年4月29日,我局在临夏市元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寄的快件(单号:73551172114244)报送实名信息为:冷暖自知,,实际寄件人身份信息为:黄佳奕,,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案符合《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建议立案。
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本机关决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元锋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本机关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员陈向礼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55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5-05-14
2
临州邮处﹝2024﹞17号
2024年9月19日,我局在临夏市元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和政县分拣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调阅2024年9月10日9时10分9时12分监控资料发现,该公司分拣作业人员在分拣作业过程中穿戴长围裙。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
7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10-25
3
临州邮处﹝2024﹞13号
2024年8月6日,我局在永靖县中通快递营业网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查阅2024年8月3日10时56分至11时监控资料发现,该公司营业人员收寄快件未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件,未收集寄件人实名收寄信息。涉嫌存在未及时收集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及时收集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蒲国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6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9-06
4
临州邮处﹝2024﹞12号
2024年8月6日,我局在永靖县中通快递营业网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查阅2024年7月5日17时35分30秒至17时36分,7月6日17时41分15秒至17时41分45秒,7月7日16时53分39秒至16时54分10秒监控资料发现,该公司对出口快件进行过机安检时,安检机无人值守,快件由快递员自行安检。涉嫌存在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6.4安全检查“分拣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安全检查设备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检查设备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6.4安全检查“分拣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安全检查设备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检查设备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
7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9-06
5
临州邮处﹝2024﹞5号
2024年5月28日,我局在积石山县中通快递分拣处理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查阅2024年5月27日9时25分59秒至9时27分30秒,2024年5月26日9时28分至9时29分监控,该分拣处理场地工作人员在分拣过程中多次抛扔快件。涉嫌存在抛扔快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的规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抛扔快件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元)
4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6-14
6
临州邮处﹝2023﹞8号
2023年8月16日,我局对临夏市元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和政县营业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营业部存在未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临邮管责改字[2023]081601号),要求立即改正。2023年8月31日,我局对临夏市元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和政县营业部现场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8月22日该营业部出口快件过机安检后未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涉嫌违反《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对经过安全检查快件作出安检标识的行为,决定给予你营业部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3-10-12
7
临州邮处﹝2023﹞6号
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临夏市元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康乐县营业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康乐县营业部存在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要求的行为,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