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泉城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全山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1CCK0N8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和谐家园二期温泉花园7号商服楼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54号
经查明,林甸县泉城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甘遂400克、胆南星361克。货值金额93.8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 市局案件交办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事实; 4.扣押的中药饮片甘遂399克、胆南星361克。证明现场扣押药品的情况; 5.法人李全山、业务院长李明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6.对业务院长李明君《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林甸县泉城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 案件性质:林甸县泉城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000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2
林医保行处字﹝2023﹞第001号
林甸县泉城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使用医保限制用药丁苯肽
给予行政相对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087.26元,从轻处以1倍罚款(即7087.26元)
7087.26元
林甸县医疗保障局
2023-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