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关家沟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花花、纪金鸿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777990482X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关家沟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5
(2023)陕0627民初1047号
合同纠纷
甘泉县关家沟加油站
富县西沟门磊鑫石料销售有限公司
甘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05
2023-11-15
(2023)陕0627民初1047号
合同纠纷
甘泉县关家沟加油站、富县西沟门磊鑫石料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三稽罚﹝2024﹞9号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接收销售款项隐匿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023年4月未申报收入291179.58元,应补缴增值税33498.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4.93元,教育费附加1004.96元,地方教育附加669.97元; 2023年5月未申报收入272741.85元,应补缴增值税31377.3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68.87元,教育费附加941.32 元,地方教育附加627.55元; 2023年6月未申报收入319508.73元,应补缴增值税36757.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37.88元,教育费附加1102.73 元,地方教育附加735.15元; 2023年7月未申报收入258625.75元,应补缴增值税19193.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9.70元,教育费附加575.82 元,地方教育附加383.88元; 2023年8月未申报收入264263.68元,应补缴增值税40961.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48.08元,教育费附加1228.85 元,地方教育附加819.23元; 2023年9月未申报收入201093.25元,应补缴增值税11330.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6.51元,教育费附加339.91 元,地方教育附加226.60元; 2023年10月未申报收入235923.45元,应补缴增值税3470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35.35元,教育费附加1041.21 元,地方教育附加694.14元; 2023年11月未申报收入195345.48元,应补缴增值税26712.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62元,教育费附加 801.37 元,地方教育附加534.25元; 2023年12月未申报收入161151.78元,应补缴增值税16562.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8.12元,教育费附加496.87元,地方教育附加331.25元。 综上,2023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51100.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55.05元,教育费附加7533.03元,地方教育附加5022.02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1-2023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用于证明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 证据2:补税收入统计表、增值税补税统计表、2021-2023年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证明复印件,用于证明自查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 证据3:个人银行卡流水、第三方平台结算数据表、询问笔录 ,用于证明隐匿收入未申报情况。 证据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增值税计算表、附加税费计算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事实。
决定处以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125550.48元。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决定处以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6277.52元。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决定处以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39242.16元。 (四)关于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决定处以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4.4元。 (五)关于房产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决定处以房产税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8211.98元。 (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决定处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3293.01元。 应缴款项共计182579
182579.55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