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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星元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仕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LU1038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永兴街道玉泉路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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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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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永处罚〔2024〕131号
经查,当事人雷仕刚,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永兴街道双凤村委会大厂坝一社16号,现在永善县永兴街道(原溪洛渡镇)玉泉路71号经营永善县星元食品厂,其中生产经营有荞蛋清饼。经本次监督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荞蛋清饼,当事人共制作生产了15袋荞蛋清饼并用于销售,零售价是10元/袋。在收到我局检验报告前,该批次不合格荞蛋清饼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50元。当事人陈述:生产的荞蛋清饼是经本厂检验合格后才出厂进行销售的,但由于当事人的设备只能检验水分、感官、大肠杆菌和菌落总数,本厂的仪器无法检测食品添加剂含量,在抽检前不知道该批次荞蛋清饼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上述抽检批次荞蛋清饼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理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主动地配合,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悔过态度较好,具有从轻情节。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15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1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壹佰伍拾元整)。
5000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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