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兴顺当家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自堂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1MA8U5XD5X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玉井路上窑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市监玉屏不罚﹝2025﹞3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3月14日分别以7.36元/kg、7.56元/kg的单价从福州辉腾联采农业有限公司购进荷兰豆各2.5kg,共计5kg,并以9.58元/kg的价格销售。该批次荷兰豆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专家评估,涉案荷兰豆按照正常食用量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荷兰豆进行召回。截至案发,涉案荷兰豆已全部售罄,其中销售4.95kg,损耗0.05kg,涉案荷兰豆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计47.421元。当事人购进涉案荷兰豆时,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合格检测报告、进货凭证、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并制作了进货查验验收单,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不予行政处罚
-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2
融市监玉屏处罚﹝2023﹞6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20kg上海青,以上上海青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初检,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货值103.59元,获违法所得100.59元。经聘请专家进行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上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按照正常食用量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事人采购以上不合格上海青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其经营的违法食品。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给予警告。二、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2﹞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建议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59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20kg上海青,以上上海青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初检,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货值103.59元,获违法所得100.59元。经聘请专家进行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上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按照正常食用量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事人采购以上不合格上海青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其经营的违法食品。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给予警告。二、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2﹞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建议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59元。2、处以罚款50000元。依据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