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灵台县逸轩源百货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2MA7C5XGQ2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卫生局楼下门面房1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烟处﹝2025﹞第9号
2025年7月3日13时4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周志轩、张琦、郭建锋依据举报信息依法对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卫生局楼下门面房158号杨红梅经营的“灵台县逸轩源百货商行”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杨红梅全程配合下对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从经营场所卷烟仓储区及烟柜上查获违法烟草专卖品:兰州(细支珍品)4条,中华(双中支)10条,南京(雨花石)13条,兰州(黑中支)4条,芙蓉王(硬细支)4条,钻石(细支荷花)10条,合计6个品种45条卷烟(大写:肆拾伍条整)。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20822101642,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13日,现场查获的卷烟喷码与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符,且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故杨红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灵烟存通〔2025〕第00173号。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等现象,且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检查于14时30分结束。
处以当事人杨红梅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兰州(黑中支)等共计6个品种45条卷烟进货总额20350.00元10%的罚款计2035.00元(贰仟零叁拾伍元整)。
2035.00元
灵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5-07-11
2
灵市监罚﹝2023﹞40号
灵台县逸轩源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将强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没收;2.处以人民币1200.00元罚款
1200.00元
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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