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佰特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远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62012277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山后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5
2019-10-30
(2019)赣0202民初1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浙江金佰特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鑫麦发食品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34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共生产涉案同批次电热油炸锅5台,销售单价为150元/台,成本价为135元/台,总货值为750元。该批产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LJJ24010122),检测项目“发热”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除抽样检测1台外,其余4台已全部扣押(含备样1台),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热油炸锅;2.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油炸锅4台;3.处罚款1500元。以上共计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2
瑞市监处罚〔2023〕332号
经查明,上述电热油炸锅的销售价格是150元一台,利润是15元。当事人共生产了五台,抽样两台,其中备样一台,备样与同批次的剩余三台均已经售出。没有库存。以上合计涉案货值750元,违法所得6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电热油炸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1560元。
1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