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凯而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柴伟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6MA454WBJ3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上街区朱寨安置区28号楼一层二层商业面房23-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上市监处罚﹝2026﹞30号
我局2026年3月18日收到12345市长热线转办的举报,举报人反应:本人于2026年3月在抖音商城凯而康专营店购买了马来酸氯苯那敏片,该商家未经广告审查发布药品广告,本人诉求依法查处并赔偿,商家执照名称为郑州凯而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照地址为郑州市上街区朱寨安置区28号楼一层二层商业面房23-28号。 2026年3月23日,经执法人员核实,被举报商品链接销售有非处方药三款:1、汾河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汾河维生素B6片;3、白云山曲咪新乳膏。当事人使用“连锁药房、品质好药”等字样和图片对上述药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未依法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禁忌、不良反应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2026年3月23日,经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人,其称抖音店铺凯而康专营店(抖音号:996954077)确为郑州凯而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有,因未意识到被举报商品详情页会被认定为广告,未对其申请广告审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2026年3月24日向执法人员提交有整改报告,已对被举报商品采取下架措施并提供有下架的截图。本案认定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委托朱旭制作本案用于宣传的图片,提供有委托朱旭制作用于广告宣传的图片的委托制作图片协议书和收据,相关凭证显示制作费用为200元。2026年4月1日,当事人提供有情况说明,说明制作者朱旭声称不在郑州不能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制作者朱旭的联系方式。经执法人员联系,朱旭未配合调查。本案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200元。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4日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其2025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表显示,当事人有从业人员39人,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24450564.90元。经执法人员通过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的经营类型为零售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五项“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之规定,本案认定当事人为零售业小型企业。 2026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有整改报告,经查看,其已完成对被举报商品链接的整改。 经执法人员核实,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上市监处〔2022〕096号)。本案认定当事人非首次违法。
罚款人民币260元。
260.00元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