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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二哥家电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艳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02MA13TXPQ1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一层1320、1321、1175、1176、129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34号
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该店负责人丁艳杰,其承认已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SCLG01202401416、SCLG01202401417、SCLG01202401418的《检验报告》,并表示对检验报告和结论并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且其承认三份检验报告中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家用取暖电器,至今就购进过一次。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二哥家电店销售抽检的取暖器(产品名称:取暖器;商标:长城;型号规格:NSB-90 220V∽50Hz 900W;样品等级:合格品;),至今就购进过一次,共购进3台,抽检2台,备样1台(已扣押),是在辽宁省沈阳购进的,票据找不到了。抽检的取暖器购进价格76元/台,销售价格85元/台。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二哥家电店销售抽检的取暖器(产品名称:取暖器;商标:菊花;型号规格:NSB-100 220V∽50Hz 1000W;样品等级:合格品;),至今就购进过一次,共购进3台,抽检2台,备样1台(已扣押),是在辽宁省沈阳购进的,票据找不到了。抽检的取暖器购进价格108元/台,销售价格125元/台。 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二哥家电店销售抽检的室内加热器(产品名称:室内加热器;商标:扬子;生产日期/批号:2023.08.06;型号规格:NSB-100A 220V∽50Hz 1000W;样品等级:合格品;),至今就购进过一次,共购进3台,抽检2台,备样1台(已扣押),是在辽宁省沈阳购进的,票据找不到了。抽检的取暖器购进价格108元/台,销售价格125元/台。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二哥家电店销售抽检的取暖器(产品名称:取暖器;商标:长城;型号规格:NSB-90 220V∽50Hz 900W;样品等级:合格品;)是宁波科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生产厂家违法线索不属于我局管辖,2024年12月30日已将该线索移交当地市场局,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二哥家电店销售抽检的取暖器(产品名称:取暖器;商标:菊花;型号规格:NSB-100 220V∽50Hz 1000W;样品等级:合格品;)是慈溪市永佳电器厂生产的,该生产厂家违法线索不属于我局管辖,2024年12月30日已将该线索移交当地市场局,通辽市科尔沁区观光大厦二哥家电店销售抽检的室内加热器(产品名称:室内加热器;商标:扬子;生产日期/批号:2023.08.06;型号规格:NSB-100A 220V∽50Hz 1000W;样品等级:合格品;)是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生产厂家违法线索不属于我局管辖,2024年12月30日已将该线索移交当地市场局。 上述被抽检为不合格的涉案产品:1、取暖器(产品名称:取暖器;商标:长城;型号规格:NSB-90 220V∽50Hz 900W;样品等级:合格品)共购进3台,抽检2台,备样1台(已扣押),购进价格76元/台,销售价格85元/台,货值金额为85元×3=25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85元-76元=9元×2=18元。2、取暖器(产品名称:取暖器;商标:菊花;型号规格:NSB-100 220V∽50Hz 1000W;样品等级:合格品),共购进3台,抽检2台,备样1台(已扣押),购进价格108元/台,销售价格125元/台,货值金额为125元×3=37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25元-108元=17元×2=34元。3、室内加热器(产品名称:室内加热器;商标:扬子;生产日期/批号:2023.08.06;型号规格:NSB-100A 220V∽50Hz 1000W;样品等级:合格品),共购进3台,抽检2台,备样1台(已扣押),购进价格108元/台,销售价格125元/台,货值金额为125元×3=37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25元-108元=17元×2=34元。 综上,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家电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5元+375元+375元=100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8元+34元+34元=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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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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