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京众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御道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海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MA26Y0335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37幢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022号
经查,当事人送检的电子秤的产品信息为型号ACS-30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122255,生产日期为2021/08,生产厂家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2025年7月21日,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对该电子秤进行检定,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现场检查时,该台电子秤先后输入按键“7”、“去皮”键后启动作弊功能,将2kg发码放置在秤上,重量(千克)显示的数据为“2.000”,按下“M1”键,重量(千克)显示为“2.100”;按下“M2”键,重量(千克)显示为“2.200”;按下“M3”键,重量(千克)显示为“2.300”;按下“M4”键,重量(千克)显示为“2.400”;按下“M5”键,重量(千克)显示为“2.500”;按下“M6”键,重量(千克)显示为“2.600”;按下“M7”键,重量(千克)显示为“2.000”。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涉案电子秤的作弊功能,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该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 2.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1-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