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多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伟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AK2FXY3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北环中路紫御华府38、39、40、4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烟处﹝2026﹞第1号
2026年01月04日10时4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北环中路紫御华府38、36、40、41号门面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PEEL(BUTTERFLY)0.8条、PEEL(SKYDEER)0.5条、PEEL(GREEKYOGURT)0.8条、PEEL(SCORPLON)0.6条、PEEL(FOX)0.5条、PEEL(BEE)0.1条、PEEL(Smoking)0.8条、PEEL(PANTHER)1.1条、PEEL(Smoking)0.5条、ESSE(CHANGE1mg)0.3条、ESSE(BubblePurple)0.6条、RAISON(FrenchBlack)1.2条、阿里山0.2条、阿里山1条、黄鹤楼(果韵)0.6条、黄鹤楼(果韵)1条、黄金叶(乐途)3条、牡丹(红中支)4条、中华(软)3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2条、天子(金)3条、金圣(青瓷中支)4条、天子(C位)4条、好猫(长乐九美)5条、金圣(滕王阁·紫光)9条、南京(十二钗薄荷)5条、贵烟(萃)26条、黄果树(蓝佳品)28条、遵义(软)10条、云烟(软珍品)7条、芙蓉王(硬)4条、白沙(硬精品三代)5条、红旗渠(雪茄)15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4条、大前门(短支)5条、牡丹(软)6条、玉溪(软)3条、贵烟(金百合)4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利群(长嘴)2条、钻石(荷花)3条、苏烟(五星红杉,合计80个品种294.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1.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由于本案涉案金额58130.00元,违法程度为严重,建议对当事人按违法进货总额的10%处以5813.00元的罚款,即5813.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对所查获的黄鹤楼(果韵水蜜桃)、黄鹤楼(果韵葡萄)2个品种1.6条卷烟,择日公开销毁。
3.对当事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对所查获的:PEEL(BUTTERFLY)、PEEL(SKYDEER)、PEEL(GREEKYOGURT)、PEEL(SCORPLON)、PEEL(FOX)、PEEL(BEE)、PEEL(Super Slim Capsule)、PEEL(PANTHER)、PEEL(DOUBLE CAPSULES)、ESSE(CHANGE 1mg)、ESSE(Bubble Purple)、RAISON(French Black)、阿里山(印象芒果爆珠)、阿里山(印象茉莉爆珠)等盒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14个品种9条外国卷烟,进行没收,择日公开销毁。
5813.00元
绥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6-04-03
2
绥市监处罚[2024]107号
现查明,当事人绥阳县多多超市涉嫌销售产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据经营者潘伟军陈述:(1)产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产品:Supreme玩具枪,进购价:3.8元/把,购进:5把,销售价5元/把,因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产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当事人销售产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违法事实成立。
(2)使用未按照规定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店内收银台放置有一台用于称量使用的电子秤(名称:上海大华电子,型号:TM-30Ab),现场及后续经营者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鉴定证书,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违法事实成立。
(3)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1.英格莱插座,进购价:1.8元/个,购进:10个,已经销售3个,销售价2元/个,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0.6元;2.英格莱牌开关,进购价:8.8元/个,购进:10个,销售价10元/个,货值金额为100元,因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0.6元。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图片1张;
4.《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绥市监强制〔2024〕02-9号)1份及财物清单1份。
5.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6.《询问调查笔录》1份;
7.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绥市监解登〔2024〕02-9号)1份;
第一组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合法;
第二组证据:第2-7项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使用未按照规定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被调查人、调查人、检查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予以认可。
罚款0.07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47.5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