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合兴烟花销售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921MA0X36GM12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皂力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4]137号
2023年12月20日,该店所销售的“吉祥花开(60发组合烟花)”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销日用杂品销售中心进购11个,进购价88.2元/个,售卖价98元/个,已售卖4个(其中4个付款抽样检测),货值1617元,违法所得3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的来源和事实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
3、检验报告(NO:2024166301315140001)1份,证明当事人售卖的烟花爆竹不合格的事实。
4、抽检人员上岗资格证,抽检单位资质证明,证明抽检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阜蒙市监罚告[2024]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是。
1617.00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