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妙香山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牟玉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00MA10YE2J0Q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D区32号楼104、105、204、2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东市监合不罚〔2023〕29号
当事人使用的这台电子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10、秤:.....电子秤.....”规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电子秤使用情况检查发现,当事人其用于经营活动的1台电子秤未经检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丹市监合新责改〔2023〕312 号),责令当事人在该电子秤检定合格前停止使用。2023年11月14日经检定机构对该电子秤检定,该电子秤检定结果为合格并取得了合格标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电子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三)之规定,决定如下:
1、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