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连江县丹阳镇林家利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家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2MA2YXUUUX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连江县丹阳镇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丹处罚〔2026〕11号
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在连江县丹阳镇林家利肉摊开展检查,该肉摊正常营业,发现当事人肉摊上悬挂对猪肉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生鲜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执法文书,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予以签字确认。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林淑娇、杨晓城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且拒不改正一案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其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的详细情况,并提交经营者林家利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办案人员对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并提取相关材料。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对照本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能够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本案自调查以来,程序合法,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因当事人肉摊上悬挂对猪肉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生鲜灯),对当事人发放《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丹罚(2025)31号),作出警告处罚。 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肉摊上再次悬挂对猪肉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生鲜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的事实;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3.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丹罚(2025)31号)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12月5日因悬挂对猪肉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生鲜灯)被处罚。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备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
-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