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华明飞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海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EM844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冷链大市场公寓楼特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调查,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举报人称当事人向其销售“焦福记?蚝油肉片”(以下简称蚝油肉片)1包。经辨识,涉案蚝油肉片包装标注“食品名称:蚝油肉片(非即食)”,“生产商:徐州焦福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河西村”等信息,包装袋下封口处左右两侧存在圆圈状印记,中间存在塑料受热收缩痕迹导致原本圆圈印记被挤压无法辨识,下方有油印“2025/10/28”字样。同时该包蚝油肉片贴有标签,标签上有“武汉江夏仓 KL25120*51520”字样。经调查,涉案蚝油肉片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快驴平台以29.8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销售(订单编号KL251210001515152),扣除平台服务费当事人实际收款25.72元。经涉案蚝油肉片标称生产商徐州市焦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徐州市焦福记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4月8日停产,无法于2025年10月28日生产蚝油肉片。故当事人销售的蚝油肉片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当事人称其购入蚝油肉片后,使用打火机将部分蚝油肉片原包装钢印的生产日期加热消除后,使用印章在蚝油肉片上印上新的生产日期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了当事人用于印制生产日期的印章1个。经涉案批次蚝油肉片经销商南京亿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南京亿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销售的蚝油肉片应为亳州焦福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故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徐州市焦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蚝油肉片实际来源。
当事人称其未记录其销售蚝油肉片的批次信息,未制作销售记录,修改蚝油肉片时生产日期时未记录具体数量,故无法提供其销售修改了生产日期的蚝油肉片具体数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购进蚝油肉片的供货商及生产商营业资质信息和合格证明及其销售修改了生产日期的蚝油肉片的销售记录,期满当事人仍未提供。当事人仅向我局提供了其于快驴平台在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期间销售蚝油肉片的记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了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因。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7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蚝油肉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72元,没收当事人生产日期印章1个;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