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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威联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满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6E8G53W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2-16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71号
根据开票方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啼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2020年1月向你单位开具明细内容为“服务费”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号码:91740899-91740902、89731444-89731448,金额762491.49元,税额45749.51元,价税合计808241元。(2)上海亦青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向你单位开具明细内容为“服务费”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号码:78794192-78794196,金额440721.69元,税额26443.31元,价税合计467165元。(3)上海炫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向你单位开具明细内容为“服务费”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号码:78794142-78794148,发票代码:031001900204,号码:13938894-13938902,金额1328427.34元,税额79705.66元,价税合计1408133元。(4)上海铜开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4月向你单位开具明细内容为“服务费”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031001900204,号码:34237311-34237318,金额654769.81元,税额39286.19元,价税合计694056元。(5)河南博信智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6月向你单位开具明细内容为“服务费”的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041001900204,号码:32635715-32635729,金额1041259.47元,税额62475.53元,价税合计1103735元。上述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实际收到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与来函提供的发票信息一致,且已计入2019-2021年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2019年计入销售费用808241元,2020年计入销售费用3673089元。你单位与上述5户企业之间资金无沉淀,涉嫌资金交易异常。你单位收到的上述虚开发票明细均为“服务费”,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证据。通过对你单位业务审批经理进行询问,根据业务审批经理陈述,你单位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3份,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号码:91740899-91740902、89731444-89731448,78794192-78794196,78794142-78794148,发票代码:031001900204,号码:13938894-13938902,34237311-34237318,发票代码:041001900204,号码:32635715-32635729,票面金额4227669.8元,税额253660.2元,价税合计448133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金额一倍罚款11203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45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终对你单位处1120332.5元罚款。
157033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1-06
2
津税稽罚〔2024〕15号
你企业主要从德国进口“LINK”品牌关节产品,通过多家经销商将产品销往医院,同时围绕关节置换手术提供人员跟台、器械应用、市场推广及数据反馈等服务,并产生相应的销售费用。服务团队在提供相应服务后,通过自己成立的公司或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向你企业开票并进行结算。经过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合计58015139.06 元,税额合计1142883.36元,价税合计59158022.42元,开票明细为现代服务、技术服务等类似品目。发票在取得时均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属年度税前列支,其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已进行抵扣;资金检查中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企业实际财务负责人及运营负责人确认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综上,你企业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58015139.06元,税额合计1142883.36元,价税合计59158022.42元,应对你企业2020年至2023年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142883.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001.83元、教育费附加34286.5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857.67元,应调增你企业2020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437117.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企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企业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企业少缴税款金额13660003.02元处以一倍罚款,即1366000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最终对你企业处13660003.02元罚款。
14160003.0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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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