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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侯家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苑方玲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23MA0PQTQA8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中央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诺处罚〔2025〕1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使用从呼伦贝尔扎兰屯市福香居原浆酒坊购进的浓香老窖散白酒和山梨汁(自行采摘山梨)配制成散装山梨酒半成品150千克,成品瓶装山梨酒75千克。一共销售瓶装山梨酒15箱(每箱6瓶,每瓶0.5千克),销售价格是180元/箱,销售金额一共270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6090元,违法所得270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配制酒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配制酒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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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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