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杰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00159316X9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柳条河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3
(2022)辽0113民初2752号
合同纠纷
高**
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
2019-07-23
(2019)辽0113民初57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
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1
2019-09-20
(2019)辽0113民初57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与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1-24
2018-12-20
(2018)辽0104民初9018号
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李*、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19
2018-05-29
(2018)辽01民终5489号
劳动争议
顾*与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自然资沈北罚决字﹝2025﹞005号
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2005年以来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柳条河村9599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墓园及附属设施。
"1、退还非法占用50081平方米土地给马刚街道柳条河村村集体;2、没收非法占用1079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硬覆盖;3、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恢复非法占用45914平方米林地原状;4、并处罚款:土地部分罚款金额为500810元人民币:荒草地13751平方米×10 元/平方米 =137510元人民币;桑园3906平方米×10 元/平方米 =39060元人民币;沙地 25536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255360元人民币;有林地6888平方米 ×10元/平方米=68880元人民币,林地部分罚款金额为1377420元人民币:45914平方米×30元/平方米=1377420元人民币;土地、林地罚款总额共计为187823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柒万捌仟贰佰叁拾元人民币; 另占用村庄集体未利用地的硬覆盖39287平方米,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由当事人与沈北新区马刚街道柳条河村村集体协商处置。"
500810.00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5-09-26
2
沈北市监处罚﹝2025﹞154号
经查,当事人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是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2025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时,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墓位销售合同(安葬登记表编号:D0024823、墓位使用合同编号:85238)显示,该墓位销售公示价45360元,成交价37360元(其中墓位使用费27680元,墓位维护管理费8920元,安葬费380元,刻字费380元)。其墓位维护管理费8920元的收取依据,是用公示价45360元减去安葬费380元、刻字费380元后做为基数计算得出,即{(45360-380-380)×1%×20=8920}。《沈阳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性公墓墓位管理费的年缴费标准为墓穴(位)销售额的1%,可一次性收取周期不超过20年。办法中所称“销售额”是指墓位使用费的销售额,正确的收取标准是以墓位使用费27680元作为计算基数。而该公司用公示价做为计算基数明显不妥,涉嫌价格欺诈。经调查,当事人在2024年10月31日以前是按墓位价格划档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实际收取标准低于应收取标准,本案不再追究)。从2024年11月1日起,沈阳陶然寝园有限公司调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墓位公示价的1%一次性收取20年。从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一共销售墓位27个,墓位维护管理费实际收入为128600元,应收93809.6元,多收34790.4元。经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实际销售凭证和票据等材料进一步确认,当事人利用错误的计算基数,违规多收取消费者所购墓位的维护管理费,涉嫌构成利用虚假和引人误解手段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序号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款项34790.4元,未能退还的款项予以没收,并处罚款34790.4元。
34790.40元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