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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交运石化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珊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32105697666X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老干村庄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怒处罚﹝2025﹞8号
经查,怒江交运石化加油站正在经营的12条加油枪中,涉案的第5#、6#、9#、10#等4条加油枪分别对应的主板及计量(税控)芯片,被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定认定为“均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系不合格产品。怒江交运石化加油站使用上述计量功能不合格的加油枪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定,上述不合格加油枪(主板储存数据)的加油油量合计408613.63升,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3223066.10元。 鉴于当事人虽认可检定结论,但拒绝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方式、时间起止等进行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之规定,该加油站案发前最后一次进行加油机检定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办案人员将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4月29日油品销售涉及的全部经营额(合计为1509920.34元)减去依法缴纳的税款(累计为46015.56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共计1463904.78元。
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应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建议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加油机计控主板4块。 2.没收违法所得1463904.78元。 3.罚款1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65204.78元。
1300.00元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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