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怪姥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琴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070006192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三姓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3
(2022)沪0104民初4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兰山区利平食品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怪姥姥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1
(2022)沪0104民初4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怪姥姥食品有限公司,兰山区利平食品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七十一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一条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45元,并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 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所诉,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45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道里市监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哈尔滨怪姥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姥姥油炸花生、怪姥姥酒鬼花生、喜逗乐麻辣花生、怪姥姥蜂蜜花生、怪姥姥椒盐花生、怪姥姥小酒花生、怪姥姥麻辣花生产品共计290袋,营养标签中标注的能量数值、营养素参考值与计算对应数值不相符,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的规定,存在虚假标注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94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营养成分检验报告,存在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45元,并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 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所诉,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45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