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平仁堂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纪玉华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BWWT78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阳区青曲镇曲远河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3〕256号
经调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由供货方“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货上门,进价15元/袋,销售价0.04元/克,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因时间太长,购货票据遗失,购进数量、时间无法确定,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0.56元。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采购、销售等相关记录的行为实施了当场行政处罚,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郧市监当罚〔2023〕03019号)。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并于8月14日完善药品采购及验收、销售、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郧市监强措〔2023〕202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