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永德 | 注册资本:56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79951271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镇海区九龙湖西经堂(河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9
(2024)浙0211民诉前调4201号
劳动争议
王**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4
(2023)浙0205民诉前调4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3-02-06
(2023)浙0211民初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7
(2022)浙0211民初1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2
(2022)浙0211民初14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叶**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支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6
2020-03-26
(2020)浙0211民初3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洪**
文**,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30
2020-04-24
(2020)浙0211民初1137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20
2020-03-24
(2020)浙0211财保21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3165395.95元
民事案件
3
2016-12-20
2014-09-18
(2014)甬镇执民字第1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04-18
2016-04-18
(2016)浙0211执保258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1504996.08元
执行案件
5
2016-04-11
2016-04-11
(2016)浙0211执保165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15250087.37元
执行案件
6
2016-03-30
2016-03-30
(2016)浙0211执保165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20541970.77元
执行案件
7
2016-03-25
2016-03-25
(2016)浙0211执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3-24
2016-03-24
(2016)浙0211执保165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21821980.44元
执行案件
9
2016-03-22
2016-03-22
(2016)浙0211执保165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21821980.44元
执行案件
10
2016-03-17
2016-03-17
(2016)浙0211执保165号
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21821980.44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03号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和田杨陈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42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4对应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9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22平方米土地;2、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0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2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1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28平方米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365平方米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陆仟壹佰圆整(¥861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被处罚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户名: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901*********031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责令9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22平方米土地。2、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0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2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1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28平方米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365平方米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陆仟壹佰圆整(¥86100)。
8610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