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葆芝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大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CFRNKP4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东环城路交汇大禹奥城C区20栋1单元1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3〕96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有格列美脲片、赫力士山药片、析清包醛氧淀粉胶囊等,其中析清包醛氧淀粉胶囊是当事人从推销员手中以现金形式购进的,购进单价为22.50元/盒,无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及购货发票。2023年7月5日,当事人与京东平台签订《京东健康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后在平台销售药品,通过对京东平台销售界面查询发现:当事人确有销售析清包醛氧淀粉胶囊(规格0.625g*75粒、批号7123066、生产厂家: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记录,待售列表显示该药品总库存为368盒,查询销售订单显示当事人以23.00元/盒的价格销售144盒、24.80元/盒的价格销售60盒、26.00元/盒的价格销售81盒,共销售该药品285盒,违法所得6906元;剩余83盒已全部销毁,按照该药品最后销售标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158元。综上,货值金额9064元,违法所得6906元。
经调查,长春市葆芝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个人手中购买药品用于销售,无法提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及购货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10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906.00元。共计罚没款106906.00元。
10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