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现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MA06LQ825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道欣展道343号(一层18门-11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7
劳动争议
程**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2
2024-11-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3-09-26
(2023)闽0205民初33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海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4
2023-09-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6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6
2023-06-16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7
2023-06-14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8
2023-05-05
(2023)津0117民初235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宁河区消防救援支队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9
2023-02-22
(2022)津0116民初3877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肖**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2
(2022)津0110民初11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禾(天津)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4
2023-10-23
(2023)津0114民初13476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4
2023-08-07
(2023)津0114民初134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14436.27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24
2023-10-23
(2023)津0114民初13476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9
2023-05-26
(2023)津0113民初635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天通一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691302.77元
民事案件
5
2023-06-29
2023-05-26
(2023)津0113民初635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天通一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62101.41元
民事案件
6
2023-06-29
2023-06-09
(2023)津0113民初6356号之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天通一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6-29
2023-06-09
(2023)津0113民初6355号之二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天通一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6-29
2023-06-09
(2023)津0113民初6356号之二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天通一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6-29
2023-06-09
(2023)津0113民初6355号之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天通一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6-25
2022-04-25
(2022)津0116民初648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佳兴永顺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A1062025003
2025年4月7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检查执法时,发现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共54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实际只配备1人,并下达执法建议书(津建安质总执建[2025]0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5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06-18
2
李沧综法罚决字﹝2025﹞第25110096号
2025 年 3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至 55 分,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世园中队执法人员在广水路漱玉药业项目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天津万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施工造成扬尘。执法人员联系公司负责到达现场确认,当事人承认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施工造成扬尘的事实。
罚款 10000 元整。
10000.00元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