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84MTLM8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万丰公馆小区G3-S4(1-2层)-7号网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华原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6
(2025)吉0211民初1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华原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2
(2025)吉0202民初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东晨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30
(2025)吉0211民初1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华原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2025)吉0202民初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东晨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7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华原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7
(2025)吉0202民初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东晨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二叁大药房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4〕030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自称是业务员的人手中购进药品“顺益舒·首荟通便胶囊”20盒,进价30元 /盒,销售48.8元/盒,均在美团平台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售出。2024年1月从另一自称是厂家业务员的人手中购进药品“童康片”30盒,进价70元/盒,售价118元/盒,在网上分2批由一个举报人买走,但是后来该举报人取消了订单,后台给举报人退费了,举报人并未退货。2024年3月从不熟知的业务员处购进“盐酸班布特罗口服液”10盒,进价35元/盒,售价48元/盒,全部售出。合计销售金额1456元。经判定以上涉案药品均从非法渠道购进。“童康片”、“盐酸班布特罗口服液”因当事人全部售出,没有库存,无法辨别真伪。涉案“顺益舒·首荟通便胶囊”经厂家辨认是其生产的药品,给当事人供货的上述业务人员均无法联系。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厂家实名举报,举报称其未授权当事人销售由该厂家生产的“顺益舒首荟通便胶囊”,该药店涉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核查,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因无法证明其发货企业吉林省鑫万康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来源,我局对该公司没有管辖权,于2024年1月18日将案件移送至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日,我局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称其检查发现吉林省鑫万康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销售过“首荟通便胶囊”,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不是吉林省鑫万康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回我局。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办案机构于2024年3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我局于2024年3月7日收到举报称当事人无法提供“童康片”质检报告等相关问题;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盐酸班布特罗口服溶液”为北京医院回流药。我局对上述举报作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自称是业务员的人手中购进药品“顺益舒·首荟通便胶囊”20盒,进价30元 /盒,销售48.8元/盒,均在美团平台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售出。2024年1月从另一自称是厂家业务员的人手中购进药品“童康片”30盒,进价70元/盒,售价118元/盒,在网上分2批由一个举报人买走,但是后来该举报人取消了订单,后台给举报人退费了,举报人并未退货。2024年3月从不熟知的业务员处购进“盐酸班布特罗口服液”10盒,进价35元/盒,售价48元/盒,全部售出。合计销售金额1456元。经判定以上涉案药品均从非法渠道购进。“童康片”、“盐酸班布特罗口服液”因当事人全部售出,没有库存,无法辨别真伪。涉案“顺益舒·首荟通便胶囊”经厂家辨认是其生产的药品,给当事人供货的上述业务人员均无法联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根据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56元;
2、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