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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向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80NFR5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庆生南街西扶余西路南商服1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减罚〔2024〕182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丑橘、芹菜的行为
2024年6月30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办的食品抽检《检验报告》两份,其中《检验报告》№:FA2024060131,报告显示镇赉县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经销的丑橘样品经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FA2024060136,显示镇赉县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经销的芹菜样品经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丑橘、芹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产生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建议,现责令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罚没款合计:5011.00元。 妥否,请批示。
5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2
镇市监不处〔2023〕6号
我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对徐向儒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该购物中心购于2023年6月27日从镇赉县镇赉镇刘亚贤豆制品加工店以1.50元袋购进20袋豆芽,至案发,该批次豆芽没有库存,已全部售出,售价为2.00元袋,销售货值40.00元,获利10.00元。于2023年6月28日从镇赉县镇赉镇晓梅蔬菜批发店以22.00元公斤购进1箱姜,至案发,该批次姜没有库存,已全部售出,售价为25.96元公斤,销售货值247.80元,获利37.8元,其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根据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经营者徐向儒所提供的姜的进货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对镇赉县镇赉镇晓梅蔬菜批发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2023年9月18日对镇赉县镇赉镇晓梅蔬菜批发店经营者王政波进行询问,通过调查询问该批发店经营者王政波对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经营者徐向儒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无异议,并承认该批次姜是从镇赉县镇赉镇晓梅蔬菜批发店购进的。我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根据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经营者徐向儒所提供的豆芽的进货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对镇赉县镇赉镇刘亚贤豆制品加工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2023年9月19日对镇赉县镇赉镇刘亚贤豆制品加工店经营者刘晓波进行询问,通过调查询问该加工店经营者刘晓波对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经营者徐向儒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无异议,并承认该批次豆芽是从镇赉县镇赉镇刘亚贤豆制品加工店购进的。
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3
镇市监处罚〔2023〕46号
2023年6月5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购买香瓜时,该店电子秤不准确、购买香瓜的包装袋上价格标签标注不全、购买价格比别人高。当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赉县镇赉镇通徐达食品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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