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兴隆镇沃土农资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艳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82AWF0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兴隆镇大有村一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59号
经查,2023年4月,自称化肥经销公司的化肥销售员,开车携带化肥、种子、农药等到当事人双辽市兴隆镇沃土农资商店店内进行化肥推销销售,当事人从此购进了“绿野神”、“锦绣之星”两种水溶肥料,其中:“绿野神”购进15瓶,购进价格为10元/瓶,然后以12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锦绣之星”购进20瓶,购进价格为40元/瓶,然后以5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两种产品共销售6瓶,共获利28元。
因当事人进购渠道特殊且货物时以现金方式付款,并未与销售者留有联系方式,化肥销售员当时也没有给当事人曲艳东出具销货单及发票等,故无法证明产品是否出自标称生产厂家。
经查,2023年4月,自称化肥经销公司的化肥销售员,开车携带化肥、种子、农药等到当事人双辽市兴隆镇沃土农资商店店内进行化肥推销销售,当事人从此购进了“绿野神”、“锦绣之星”两种水溶肥料,其中:“绿野神”购进15瓶,购进价格为10元/瓶,然后以12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锦绣之星”购进20瓶,购进价格为40元/瓶,然后以5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两种产品共销售6瓶,共获利28元。因当事人进购渠道特殊且货物时以现金方式付款,并未与销售者留有联系方式,化肥销售员当时也没有给当事人曲艳东出具销货单及发票等,故无法证明产品是否出自标称生产厂家。
双辽市兴隆镇沃土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水溶肥料,货值金额1180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违法行为较轻,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处货值金额50%罚款,即590元,罚没合计:618元。
59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