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小林镇景视明眼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居身成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EGRYQ29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小林镇天梯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4号
为了保证计量安全,保障公众消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以罚款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结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300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