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查方元纸箱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查方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NU1R0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杨四岭村二号(方红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3〕62号
经查,为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湖北佳优美蛋业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擅自制造标注有“”图样的鸡蛋外包装箱3000只,后通过其位于浠水县清泉镇余堰粮食院内的仓库,向养鸡户王某销售配送了2870只,销售价格为4.1元/只,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130只,被我局依法扣押。经营额共计12300元。
同时查明,“”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883061号,注册人为湖北佳优美蛋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2021年08月07日至2031年08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9类)。
2023年5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浠市监罚告〔2023〕65号),依法告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放弃了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使用,擅自制造标注有他人注册商标的鸡蛋外包装箱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应当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 (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之规定确定处罚幅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有“”注册商标的鸡蛋外包装箱130只和用于制造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模版2张;
2.罚款45000元。
45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