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吉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300398073E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馨园2号楼6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1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8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2-05-30
(2022)津0102民初3189号
劳动争议
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9
2017-11-09
(2017)津0104民初10545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周**与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7-26
2017-07-17
(2017)津01民终5500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周**、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6-22
2017-05-05
(2017)津0104民初19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周**与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5-09
2016-12-23
(2016)津0104民初1348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周**与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23
2016-12-23
(2016)津0104民初1348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周**与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滨海市监处罚〔2026〕171号
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熙悦湾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显示维保人员刘宇、张学龙于2026年3月7日对该小区1号楼-5号楼11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于2026年3月8日对该小区6号楼-10号楼12部电梯维护保养,并在维保记录签字确认。经执法人员提取1号楼-10号楼部分电梯轿厢视频比对电梯维保情况,发现2026年3月7日未有维保人员对熙悦湾小区1号楼-5号楼电梯进行维保,2026年3月8日仅有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轿厢填写维保记录卡,全程未停梯维护保养。
经与当事人、维保人员及物业单位人员询问调查核实,现查明,熙悦湾小区1号-5号楼电梯应于2026年3月7日进行维护保养,维保人员刘宇、张学龙因工作疏忽,未按时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2026年3月8日维保人员刘宇、张学龙到达小区后,刘宇进入6号楼、7号楼、8号楼、10号楼共9部电梯轿厢填写维保记录卡,张学龙进入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9号楼共14部电梯轿厢填写维保记录卡,二人均未对上述23部电梯进行停梯维保,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的规定。
另查明,当事人与物业单位“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了《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维护保养期限为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合同约定熙悦湾小区的23部电梯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合同价格为88320元。当事人维保电梯23部,每半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折算单部单次的保养费为160元,当事人2026年3年7日、3月8日未按规定维保的违法所得为3680元。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2026年2月9日两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
对电梯使用单位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已另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
2.罚款9万元。
90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2
津市监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负责的杂物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上述行为符合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2-09
3
津西市监处罚﹝2025﹞175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