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南岔区明科中西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月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3MA19GCPL8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后兴委九组(中纬大街1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岔市监处罚﹝2023﹞14号
经查明: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生产批号:211211,生产企业:山西好医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0314,生产企业: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温度储存条件储存(应阴凉处,不超过20℃);2、药品葡萄糖注射液(12箱)落地存放;3、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盐酸克林霉素胶囊(生产批号:220714,生产厂家: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处方药磷酸奥司他韦颗粒(生产批号:6002304145,生产厂家: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非处方药小儿咳喘灵口服液(生产批号:20221431,生产厂家: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混放;5、未核实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保协议信息,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涉案药品盐酸克林霉素胶囊共销售1盒,销售价格16.00元,该案案值16.00元,违法所得16.00元。2023年8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格;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负责人的身份情况;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情况;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确认; 6.2023年7月18日拍摄的2023年6月27日销售的药品盐酸克林霉素胶囊销售记录照片,证明当日销售盐酸克林霉素胶囊情况; 7.2023年7月18日拍摄的黑龙江省平和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复合单(随货同行单)照片,证明该药店购进的该批次盐酸克林霉素胶囊的情况;8.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