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北区嘟嘟磊磊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CP06YH3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59号星天广场2F-1-11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938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设立登记,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59号星天广场2F-1-11号(自主承诺)从事化妆品零售。根据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及其员工供述等,确定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情况如下:(一)祖玛珑香水(蓝风铃香型),零售价:198.0元、会员价:129.0元,货号LJT740,原产国:英国,净含量9ml(体验装),限期使用日期至20260701,共计9瓶,国妆网备进字(沪)2024001108。我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查询到产品信息,但是网站备案信息中并无体验装标识,该批次香水的标签与备案信息不符。当事人在案发后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凭证等资料。当事人以139元/瓶的单价共购进该款香水10瓶,6月01日至检查当日共计销售7瓶,货架尚余9瓶未销售,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该款香水的货值金额为数量*金额=16瓶*129元/瓶=2064元,违法所得为已销售产品的营业额,即数量*售价=7瓶*129元/瓶=903元。黛珂保湿美容液(批号:AY;OJ),净含量15ml(赠品),零售价:0元、会员价:89.0元,原产国:日本,限期使用日期至202601,共计6瓶。该产品标签信息不完整,缺少化妆品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等信息。我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查询,查询到该产品信息,但是备案信息中没有15ml规格。当事人在案发后也未能向我局提供涉案化妆品合格证明、注册信息、产品合格证明、购进记录等。经向该产品标称的经销商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及其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查证: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化妆品黛珂保湿美容液的境内责任人,而是经销商,其境内责任人为高丝贸易(杭州)有限公司。涉案化妆品黛珂保湿美容液15ml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浙)2020000956,该产品于2020年6月29日备案,于2022年12月26日注销备案。备案时国家药监局系统内对上传的产品包装没有要求,故网站上仅公示了40ml的产品包装。当事人共购进该款保湿美容液9瓶,6月01日至检查当日共计销售3瓶,货架尚余6瓶未销售,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该注册信息不完整的保湿美容液的货值金额为数量*售价=9瓶*89元/瓶=801元,违法所得为已销售产品的营业额减去购进成本即数量*售价=3瓶*89元/瓶=267元。综上,当事人销售该两款标签不符合备案信息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64元+801元=2865元,违法所得共计:903+267=11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共计15件:其中祖玛珑香水(蓝风铃香型)9瓶、黛珂保湿美容液6瓶;2、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3、处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
2024-10-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