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海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55386212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纳雍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5
(2024)黔0524民初65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杨**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4-11-05
(2024)黔0524民初653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李*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4-10-11
(2024)黔0524民初624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万**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4-10-11
(2024)黔0524民初624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吴**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2-08-15
(2022)黔0524民初353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谢**
贵州织金诚平建筑有限公司,杨**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2-07-05
(2022)黔0524民初199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彭**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2-05-19
(2022)黔0524民初199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彭**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2-05-18
(2022)黔0524民初200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黄**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2-05-18
(2022)黔0524民初200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郑**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2-05-16
(2022)黔0524民初211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谌*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8
2021-04-23
(2021)黔0524民初21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崔**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316.18元
民事案件
2
2021-09-26
2021-08-03
(2021)黔05民终364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崔**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26
2021-08-17
(2021)黔0524民初543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284.12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26
2021-08-17
(2021)黔0524民初543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694.25元
民事案件
5
2021-08-24
2021-08-17
(2021)黔0524民初544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684.99元
民事案件
6
2021-05-02
2020-12-09
(2020)黔0524民初572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与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220.88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27
2021-03-30
(2021)黔0524民初1131号
合同纠纷
朱**与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27
2021-04-20
(2021)黔0524民初213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与肖华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787.96元
民事案件
9
2021-04-09
2020-12-02
(2020)黔0524民初550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与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338.54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4-09
2021-02-25
(2021)黔05民终44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3号
2024年9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纳雍乡的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86212R,负责人:肖玉文,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283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沃草村白泥组,该公司主要作为煤炭生产)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具体情况:2023年11月2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1、公共建筑未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2、公司内未设置室外消火栓;3、厨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且墙上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4、部分建筑及厂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5、洗浴区、维修车间、宿舍楼1、3栋和厨房二楼安全出口数量不足;6、库房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我大队责令该煤矿于2024年9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9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煤矿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的以上火灾隐患均未按时整改完毕,以上火灾隐患若不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给予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2-16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2-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7月29日早班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同时停止运转,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2024年8月7日23时41分51秒同一隐患再次发生,造成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无风后瓦斯超限报警,最大达1.59%;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煤矿编制的《10603切眼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在贯通剩余10米时,现场必须由跟班队长及安全员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现场指挥,现场检查时,10603上切眼掘进工作面只有7米贯通10603下切眼,无安全员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现场指挥;(2)煤矿编制的《10603切眼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临时支护采用2根直径108mm、长3500mm前探梁进行吊挂支护,每根前探梁使用3个吊环进行吊挂,7块长2200mm、宽200mm、高50mm木板接顶固定,现场检查时,每根前探梁只使用2个吊环,且无木板接顶固定;(3)《杨柳煤矿矿领导干部值班制度》规定值班期间凡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领导必须在调度台组织指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严禁擅离职守,2024年8月7日中班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因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同时停止运转,造成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无风后瓦斯超限报警,期间当班值班矿领导罗勇兵擅自脱岗,未在调度台组织指挥处理;(4)煤矿编制的《10603切眼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10603切眼贯通剩余2米时,由通防科技术人员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盯守指挥,2024年8月9日早班,10603切眼贯通未安排通防科技术人员以上管理人员下井现场盯守指挥;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2024年7月29日8时17分26秒至50分21秒,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出现同时“不运转”情况,机电副矿长王涛均未认真排查该事故隐患并按照煤矿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1)106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安设有两部型号分别为JSBD-19、JSBD-13型双速绞车作为倾斜巷道段的提升运输使用,106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安设有一部型号分别为JSBD-16型双速绞车作为倾斜巷道段的提升运输使用,钢丝绳均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上一次检查日期为2024年8月6日,至8月8日监管部门检查时未开展检查;(2)11406备采工作面正在安装综采支架,上安全出口安设有两部型号分别为JSBD-19、JSBD-16型双速绞车作为倾斜巷道段的提升运输使用,钢丝绳均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上一次检查日期为2024年8月6日,至8月8日监管部门检查时未开展检查;5.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1)10602综采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距顶板(顶梁)大于300mm(实测500mm),距巷壁小于200mm(实测100mm);(2)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距离工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4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罗勇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总工程师谭显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3.鉴于煤矿机电副矿长王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机电副矿长王涛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鉴于煤矿未对多达5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5.鉴于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12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0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54号、〔2024〕54-1号、〔2024〕54-2号、〔2024〕54
1.煤矿未按规定对在用型号为MD155-30×9(P)的主排水泵进行检测检验,上一次检测检验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22日;2.控制风流的风门不可靠。现场检查时,10602回风巷一道正向和一道反向风门被回撤的支架撞坏,未及时更换;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未按《10602综采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每7天对1060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及回风巷进行一次束管监测气样分析,现场检查时,最近一次束管监测气样分析时间为2024年4月8日。(2)10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里程K0+320m处遇褶皱地质构造,煤层倾角由-22°变为-40°,煤层厚度由1.4m变化为0.6m,未施工地质钻孔查明前方煤层赋存情况。(3)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四循环(K0+209.5m~309.5m)掘进作业前,未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报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分别1.鉴于煤矿仅有1台(套)设备未对定期检测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对矿长罗勇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对通防副总工程师鄢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对地测副总工程师李安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5-16
4
2023-159、2023-159-1、2023-159-2、2023-159-3、2023-159
1.10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在突出区域掘进,爆破工作未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2)《10603运输(炮掘)作业规程》中规定循环进尺1.6米,现场实际循环进尺为2.2米,落煤量较大,煤体涌出瓦斯导致10603运输巷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高浓度1.13%;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高浓度达1.18%;2.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0603运输(炮掘)作业规程》中规定循环进尺1.6米,现场实际循环进尺为2.2米,落煤量较大,煤体涌出瓦斯导致10603运输巷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高浓度1.13%;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高浓度达1.18%。
1.鉴于煤矿有 1 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对矿长肖玉文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生产副矿长龙海洋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掘进二队队长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00),对掘进二队班长花国奇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对矿长肖玉文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生产副矿长龙海洋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掘进二队队长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00),对掘进二队班长花国奇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00)的行政处罚。
936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