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辉映 | 注册资本:6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MA5MYQLA8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远洋路868号信义产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7
(2022)桂民终664号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北海市建科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12-24
(2021)桂72民初549号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东莞市鑫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建科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李**,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
3
2021-09-29
(2021)桂0512民初49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东莞市鑫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建科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李**,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环罚﹝2025﹞35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年远程监督帮扶专项行动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对位于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信义路1号信义产业园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及时有效对DA079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湿度仪进行维护,导致该烟气湿度日均值自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6月24日烟气湿度日均值长期为0.54%,直到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运维人员才发现该排放口湿度仪传感器受污染导致测量不准确,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中的“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的情形。2025年7月1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对该公司DA078烟气排放口进行比对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5〕第F-108号]显示,该公司DA078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及第二款“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具体判别,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的规定,该公司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的裁量基准计算,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零陆元整(23306)。
23306.00元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