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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美味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宝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0MA079M5F7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和顺家园D区109号商业用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丽军罚〔2023〕16号
经初步调查,“汾酒”商标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进行注册,注册号为第7591782号,现此商标已续展注册至2030年10月27日。当事人于在三月初某日,下午一点多,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买批号20220479411的汾酒(42%vol、475ml/瓶)12瓶业务员赠送2瓶,该批次汾酒共计14瓶,没有票据,是现金结账,也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及对方的主体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220479411的14瓶汾酒,瓶身标注“汾酒”字样图形商标,经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春平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汾酒的进货价格为490元,35元/瓶,销售价格为55元/瓶,涉案商品共计售出2瓶,现场在售12瓶。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违法经营额为770元,本案违法所得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汾酒(42%vol、475ml)12瓶;3.没收违法所得40元;4.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40元。
3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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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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