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鲜码头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建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3MABYU2N89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湖国际农贸城C05幢C05-1-5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稽三处罚〔2025〕1号
当事人2024年12月7日晚上、12月20日晚上先后在网络微信下单,从渝水区兴和水产批发部购进黄鳝10斤,每斤35元,计350元;泥鳅1件(40斤)每斤11.5元,计460元,合计:810元。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当天只开据了销售发货对账单(收款人:黄绍芳 联系电话:13979013616收款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61760001257213)。当事人未建立购进、销售查验记录。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5年1月10日经检验。1、黄鳝(购进日期2024-12-08);2、泥鳅(购进日期2024-12-2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据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PCY20250388 SPCY20250390)两份。上述涉案食品全部已销售,没有库存。销售金额:1、黄鳝10斤,销售价40元/斤,计400元;2、泥鳅40斤,销售价16元/斤,计640元,合计:1040元。违法所得为1040元。
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编号:SPCY20250388 SPCY20250390)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第一时间作出了召回,并做出整改。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
1、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2、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2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高新市监稽处罚〔2024〕37号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多宝鱼
违反食品安全,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
6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