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圣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若楠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MAC25C692Y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高信一路11号之一自编A栋一楼C33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2025)冀0108民初476号
石家庄洪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州圣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1210号
2024年9月5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举报人郑庆康工单编号为1440114002024090590928973的举报线索及国逸(安徽)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称其是国逸(安徽)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人员,广州圣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快手平台销售的“冬虫夏草菌丝粉”产品标签标注的分装厂家是国逸(安徽)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但其并未生产,广州圣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圣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人钟耀明进行询问调查,并查验了当事人的快手小店“药王赋圣草堂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导出销售记录,确认了产品销量、销售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经查明:1、当事人购进200kg“冬虫夏草菌丝粉”原料并进行分装销售,一共分装销售了434盒标签标注由国逸(安徽)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分装的“冬虫夏草菌丝粉”产品,剩余的174.266kg的“冬虫夏草菌丝粉”已于2024年11月15日由当事人自行销毁,由我局执法人员监督见证。
2、当事人销售的“冬虫夏草菌丝粉”表现标注的分装厂家为国逸(安徽)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并标注了国逸(安徽)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地址。该产品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
3、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小店“药王赋圣草堂专卖店”销售涉案产品,一共销售了434盒,货值与销售额均为53822元,因推广者在快手平台对该产品进行推广产生佣金、平台扣除技术服务费等原因,当事人一共收到金额21036.46元,即违法所得为21036.46元。
广州圣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同时具备涉案产品货值较大,无法召回涉案产品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情形以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行销毁原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7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036.46元。
当否,请领导审批。
37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