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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惠民东外街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尤淑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1MA5UMUR31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东方花园综合楼71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204号
现查明,视频中消费者购买的1.8元/克的贝母是平贝母。2025年2月21日接待消费者的营业员因忙了一天,当消费者询问涉案贝母是不是川贝时,没反应过来,就习惯性回复了消费者其购买的1.8元/g的贝母是川贝。当事人知晓平贝母和川贝母是两种不同的贝母,但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因用语习惯会将各类贝母统称为贝母,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会按照平贝母是中药材和川贝母是中药饮片进行区分,对于中药饮片会向消费者介绍功效,对于中药材则不会介绍功效,因为中药材大多是用以食用,除此之外,当事人还会在两者的价格上做区分,川贝母的价格明显高于平贝母的价格。当事人是按照市场价格中平贝母的价格来对涉案消费者所购买的贝母进行定价的,在经营活动中开具的小票所显示的品名是贝母,当事人经营的贝母容器上张贴有价签,价签上标明了品名和售价,川贝母的售价明显高于平贝母的售价,故当事人不存在用川贝母价格销售平贝母的行为。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贝母都存在上述虚假宣传行为,故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涉案消费者购买情况计算。本案货值金额=销售单价销售数量=1.8元/克20克=36元,违法所得=(销售单价-购进单价)销售数量=(1.8-400500)20克=20元。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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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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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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