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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珂麟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凡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49D0YD6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7号锋尚时代大厦19层1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4﹞13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的门式起重机(架桥机)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合格前停止使用该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并处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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