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都都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彦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LFMB17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元江县因远镇因远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18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年12月17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4年12月17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4、2024年12月11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9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5、2024年12月9日,取得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查处的事实;
6、2024年12月10日,取得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的权限事实;
7、2024年12月9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事实;
8、2024年12月9日,取得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2024年12月11日,取得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10、2024年12月11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实物事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投诉书、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处罚建议: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 认识态度好,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2支;“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12支;
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6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