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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瑜兴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078818443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39号13-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490号
经查。2025年03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39号13-2的经营场所使用的手洗用餐具洗涤剂进行了抽检,并交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批抽样手洗用餐具洗涤剂进行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2025-42SH030088)并得出结论:经检验,总有效物含量和去污力项目不符合GB/T9985-2022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0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谢学刚、田均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2025-42SH030088),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的后勤负责人杨小琴在2024年下半年采购手洗用餐具洗涤剂时,本案中手洗用餐具洗涤剂的销售方袁大明便联系上了她,袁大明声称自己手中销售的手洗用餐具洗涤剂比市面上的更加便宜。于是,杨小琴自2024年9月份后开始便从袁大明处购买手洗用餐具洗涤剂,购买手洗用餐具洗涤剂后,便放在后厨平时使用。且杨小琴从未要求查看袁大明的资质,也从未要求袁大明方出示所售卖的手洗用餐具洗涤剂的各项产品合格证明和包装信息。后经查实,袁大明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所售卖的手洗用餐具洗涤剂系其本人购进原料后,自行在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民康巷3号附1号进行生产。另查明,2024年09月22日,袁大明以0.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销售了500斤洗涤剂。2024年10月18日,袁大明以0.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销售了500斤洗涤剂。2024年11月12日,袁大明以0.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销售了500斤洗涤剂。2024年12月08日,袁大明以0.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销售了500斤洗涤剂。2025年01月22日,袁大明以0.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销售了500斤洗涤剂。2025年03月01日,袁大明以0.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销售了100斤洗涤剂。因在抽检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抽取了当事人的洗涤剂共6斤,以成本价0.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支付了4.8元作为抽检洗涤剂的费用,且当事人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环节多人员复杂,无法单一计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洗涤剂而产生的违法所得,故认定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8元。
针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行销毁未使用完毕的洗涤剂,并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000.00元
-
2025-09-22
2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576号
经查:2013年9月25日,当事人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大型餐馆(含凉菜、生食海产品、冷热饮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8日,当事人与贺某某签订《瑜兴记大饭店宴席确认书》,确认宴席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宴席标准:中午20桌,538元/桌;晚上288元/桌。之后,当事人按以上标准准备寿宴相关食品备用,期间贺某某将预订的20桌减至18桌。宴席每桌有小吃2份(银耳汤等)、水果1份、酱香鸭1份、喜沙肉1份等菜品(具体菜品见菜单)。2023年8月18日中午,当事人将菜单菜品陆续端上桌供贺某某宴请的客人食用,在此期间,贺某某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宴席中有1桌的喜沙肉(1份)中有1只蟑螂(已蒸熟),有1桌的银耳汤(1份)碗边有1只苍蝇。当事人实际为贺某某举办中午宴席28桌,共计15064元。贺某某举报此事后,当事人与贺某某协商,赔偿贺某某2064元。 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喜沙肉1份和银耳汤1份,价格均为18元|份,合计违法金额36元。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被举报被本局查获。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6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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