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匠上旭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祖轩 | 注册资本: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1MAEW12W73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香槟路400号(东宏·女人街)1幢1-112~1幢1-11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2025]*号处罚〔2026〕5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9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住所为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香槟路400号(东宏·女人街)1幢1-112~1幢1-113,主要在网络上从事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销售。
当事人2025年11月13日开始在京东商城上营业,为给涉案脚踏凳宣传便自主设计了广告用语,于同年12月18日委托重庆佳敏广告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要求制作了包含当事人自主设计的广告用语的商品图片,花费20元。于同年12月18日在京东商城上架了被举报的脚踏凳及发布了上述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脚踏凳商品页面中,使用了“防翘二郎腿、保持舒适坐姿、防滑不伤上地板”等广告用语。针对上述广告用语,当事人虽提交了说明材料,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客观证据(如人体工学测试数据、权威认证或科学数据等)以证明其产品确实具备所述功效。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无法确认该商品的销售量及获利是否系消费者受到案涉广告影响而造成,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6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6﹞5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9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住所为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香槟路400号(东宏·女人街)1幢1-112~1幢1-113,主要在网络上从事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2025年11月13日开始在京东商城上营业,为给涉案脚踏凳宣传便自主设计了广告用语,于同年12月18日委托重庆佳敏广告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要求制作了包含当事人自主设计的广告用语的商品图片,花费20元。于同年12月18日在京东商城上架了被举报的脚踏凳及发布了上述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脚踏凳商品页面中,使用了“防翘二郎腿、保持舒适坐姿、防滑不伤上地板”等广告用语。针对上述广告用语,当事人虽提交了说明材料,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客观证据(如人体工学测试数据、权威认证或科学数据等)以证明其产品确实具备所述功效。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无法确认该商品的销售量及获利是否系消费者受到案涉广告影响而造成,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6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