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翠峦区伊翠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边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6MA1B6XUJ8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中心A6#北侧西数二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1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与哈尔滨大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要求其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模板制作广告宣传图片,并支付300元制作费用。当事人将产品照片及“低脂”字样的广告提交给哈尔滨大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由其排版制作后,于2022年3月12日发布在抖音商城店铺“南小繁”用于产品宣传。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已将该广告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交的举报单及“东北黄金米”广告宣传页截图、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营养标签照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四、受委托人张金钰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法人委托他人处理涉案相关事项;
五、哈尔滨大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广告费用收据和声明各一份,证明发生广告费用金额。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12万元#
12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翠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