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爱心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国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1MA0Y6MBJ6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小宽路口北10米13/3-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梨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爱心大药房发现的问题情况属实,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经营行为,针对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整改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8月08日现场进行核查,核查时发现该店的药师娇艳仍未在岗,现场发现2026年08月08日处方笺,处方笺的销售药品有诺氟沙星胶囊1盒、前列舒乐软胶囊1盒、甲钴胺片2盒复方曂胺甲恶唑片2盒,上述处方药均在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内,未经执业药师娇艳审核核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要求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当事人自经营以来未发生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投诉,尚无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二项“合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