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二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55281925X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诚华小区1号综合楼3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9
(2024)内0102民初52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3-01
(2021)内0102民初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8-17
(2020)内0102民初5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李**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4
2019-02-11
(2018)内0102民初42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4-11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16-09-29
民间借贷纠纷
韩**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1
2022-12-22
(2022)内0102执恢7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9-30
2024-06-05
(2024)内0102民初52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19
2021-03-26
(2021)内0102民初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917.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01
2020-07-28
(2020)内0102执922号
民事案件执行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24
2020-08-17
(2020)内0102民初503号之一
其它类型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14
2019-03-20
(2018)内0102民初42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14
2019-03-20
(2018)内0102民初42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5-27
2019-03-05
(2019)内0105执128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5-09
2018-06-07
(2018)内0102民初2676号
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郝*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09
2019-04-18
(2019)内01民终9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5〕02002-071号
内蒙古恒越达投资有限公司等207户企业2022、2023连续两个年度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并且截止立案前无变更登记信息。经查,当事人税务状态均是注销户和非正常户,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未结诉讼案件。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现场检查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联系到当事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2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