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民缘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庭芬 |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JWH88X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新华南路2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4]203号
经查,当事人织金县民缘药店知晓使用的温湿度表要经有效检定后才能使用。截止检查时,该店使用的温湿度表最近一次检定时间是2023年3月份,复检时间是2024年3月份,由于当事人在3月份时看到温湿度表的效验报告过期了就丢掉了,之后因为忙于其他事就忘记更换在有效检定期内的温湿度表,因此使用未经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民缘药店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2.对相关人员制作的《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性的事实。
4.织金县民缘药店投资人曹庭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现场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有效检定的温湿度表照片和效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购进并使用在有效检定期内的温湿度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