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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朴居南希宫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楚雅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81MAE435MD2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高黎贡小区低层住宅四组团10栋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2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经我局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11月19日进行了营业执照个转企变更升级,原先的营业执照做注销处理,变更成现有的营业执照,名称由原来的腾冲市朴居南希宫酒店变更为现在的腾冲市朴居南希宫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同一家单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住房租赁;珠宝首饰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健身休闲活动;洗染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停车服务。 当事人于2023年6月在经营的酒店内安装了一台乘客电梯(出厂编号:2009221YN-001),酒店于2025年7月中旬开始营业,电梯同时段开始使用,由当事人进行使用和负责管理,该台电梯从安装完毕到投入使用期间未进行过监督检验,也未正式交付使用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台电梯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且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电梯使用登记证。随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当事人于2025年7月中旬至2025年9月3日间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的违法事实。 同时,当事人于2025年7月中旬开始经营,向酒店住宿客人提供早餐,早餐不单独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当事人供应的住宿早餐不收取任何费用,故无法计算营业收入和利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早餐食材的微信支付记录,截止2025年9月3日我局查获之日一共购买了各种相关早餐的不同食材总共3710.85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中旬至2025年9月3日间存在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从轻处罚:罚款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电梯检验合格后30日内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属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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