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鑫源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维贵注册资本:2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AKA1RR3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红旗街道奢香大道中段原粮食局办公楼(1-5)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1
(2023)黔0521民初173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先**
大方县鑫源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张*
大方县人民法院
2
2023-04-13
(2023)黔0521民初173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先**
大方县鑫源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张*
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364043号
经查,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红旗街道奢香大道中段原粮食局办公楼(1-5层),当事人为大方县学校食堂食材配送企业,于2021年01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期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经营的,上述证件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东关乡经济开发区贵州沛华商贸有限公司斜对面的粮油配送部(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在第一栋办公楼进门左侧挂有“大方县鑫源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粮油配送部)”牌子,执法人员对该粮油配送部内2P7-2仓库(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时,该仓库右侧堆放的3堆“纯真”童年往事秋田小町米共6000包(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3日),已配送2875包到学校,在发现部分米有霉变情况后采取召回措施,现场检查时已召回了未开封的407包和已开封的29包(513.6kg)大米,该开封的29包(513.6kg)大米有明显感官性状异常,执法人员现场闻后有明显的刺鼻霉味,遂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未开封的407包秋田小町米进行执法抽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经营的已开封的29包(513.6kg)大米存在感官性状异常和未开封的407包大米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当事人保管在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3号仓库内。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未开封的407包秋田小町米进行解除扣押。于2025年9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已开封的29包(513.6kg)秋田小町米进行延期扣押。 当事人粮油配送部主要是负责向学校配送粮油,由于当事人粮油配送部无储存粮油条件的仓库,所有配送的粮油均是由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储存保管,当事人根据各学校需求向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下采购单后由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仓管员指定装车区域,由当事人直接到其指定区域装车并于当天配送到学校。上述大米购进价格为4.87元/kg,按5元/kg的价格配送到学校,当事人每学期与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次采购合同,2025年秋季学期采购合同正在洽谈中,还未签订。 2025年08月31日大方县第五小学向当事人反馈由当事人配送的大米(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23日)有1包存在霉味,当事人粮油配送部负责人及其车队长前往大方县第五小学进行查验,随机拆开2包该批次大米查看,感官上和其他正常大米相比光泽度较低,通过嗅觉闻起来有刺鼻的霉味,随后其2人于2025年09月01日前往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抽查2包米发现有刺鼻的霉味,随即当事人就停止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23日)大米配送,并于当日采取召回措施,重新配送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10日的大米到各学校更换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23日批次大米(含未开封和已开封),当事人和毕节市大方县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召回2103包大米(含正在
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填写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29包(513.6kg)已开封的秋田小町米; 二、罚款伍万零壹佰圆(¥50100元);上缴国库。
501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2
方市监处罚[2024]497号
当事人于2021年01月29日注册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8月30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大方县六龙镇豆制品产业园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经营的23.8斤(含包装袋)霉变花生是该公司于2024年8月25日在大方县金源鸿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当时采购了580斤(28.8斤/件),采购价格是7.2元/斤,已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的销售清单显示该批次花生共销售351斤,当事人霉变花生的数量共一袋,共销售出去5斤,具体销售给那个学校尚不清楚,库存称重重量为23.8斤(含包装袋),销售单价为9元/斤,库存霉变花生于2024年9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霉变花生正存放在其干货调味品库内。当事人经营的霉变花生货值金额为214.2元(23.8斤(含包装袋)×9元/斤=214.2元),违法所得为45元(5斤×9元/斤=45元)。 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采取自查,对单位所有商品进行自查并有自查报告,自查的商品均未发现问题,成色不好的退回给供应商,请供应商换成最新的。且发了召回公告,共召回60斤花生,召回的花生无法确保是否包含已经售出去的5斤霉变花生,已经进行了销毁。并打电话给学校核实,部分学校反馈没有问题的学校已经使用了。该单位开业的时候也建立了产品不合格区域,有问题产品均存放于不合格区域内后续就拿销毁。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霉变的花生,因当事人采购的这一批次花生,打开包装袋以后只查看了表面的花生没有问题,没有全部打开查看中间的,才造成出现霉变的情况,系因疏忽大意造成的。 经调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未受到过食品发生霉变类型的行政处罚记录,在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对其所经营的食品开展自查,同时设置了不合格品区域,未排查出过期及霉变食品,消除危害后果。 本案尚不够移送嫌疑罪犯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干货调味品库存放“霉变的花生”的事实; 2.对被委托人司静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霉变的花生”及销售“霉变的花生”的事实; 3.法定代表人吴维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吴维贵个人身份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的事实; 5.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的事实; 6.被委托人司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个人真实身份及基本情况的事实; 7.经当事人签字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事实。 8.采购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花生”的事实; 9.该公司配送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配送“花生”的事实; 10.大方县金源鸿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方具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11.大方县金源鸿餐饮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方具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12.该公司验收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采购“花生”进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13.该公司出具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